裁判文书详情

王**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天津**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被减刑一次,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于2015年1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并于2015年12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提交该犯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单项奖励1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已实际服刑三年六个月,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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