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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公诉刑诉(2015)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16时30分许,在天津市红桥区北开大街附近,被告人马**与被害人李**因存车场交接问题发生争执,继而互相厮打,期间,被告人马**击打被害人李**鼻部,致其鼻外伤、软组织挫伤;鼻骨左支、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后周围群众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马**抓获归案。

经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鼻骨左支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鼻部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已与被害人李**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李**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郭**、夏**、李**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医院诊断证明书及被害人伤情照片、被告人马**指认作案地点照片等书证、物证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前科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马**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曾受过刑事处罚,又再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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