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抢劫、放火、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0日作出(2008)唐*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犯抢劫、放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28日经河北省**民法院以(2012)唐*执字第13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6个月。河**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河**山监狱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4次,表扬1次,狱级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