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邯县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8日7时许,被告人袁**与其叔叔袁**在邯郸县代召乡刘庄村袁**家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袁**用拳脚将袁**打伤。经法医鉴定袁**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后袁**取得袁**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在拘役四个月内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内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袁**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袁**的供述、被害人袁**的陈述、证人张**、袁**、裴*、袁**、张**的证言材料、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邯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及被告人袁**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罪,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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