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刑诉字(2015)第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6日下午15时许,路罗镇清家沟村王**等人在该镇石鑫饭店楼上“唯一涮园”喝酒时,王**与闫*、杨*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王**称手机丢失,遂通知冯**来解决此事,后冯**被与闫*一块来的被告人李*用啤酒瓶砸伤头部、面部,经鉴定冯**属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下午15时许,路罗镇清家沟村王**等人在该镇石鑫饭店楼上“唯一涮园”喝酒时,王**与闫*、杨*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王**称手机丢失,遂通知冯**来解决此事,后冯**被与闫*一块来的被告人李*用啤酒瓶砸伤头部、面部,经鉴定冯**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李*与被害人冯*乙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协议,被告人李*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冯*乙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被害人冯*乙对被告人李*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本院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在公安机关供述。2015年2月16日下午,其和闫*、安*开车去紫金山景区玩,走到路*镇“石鑫饭店”外边公路时,闫*、安*碰见同学在“石鑫饭店”二楼的“唯一涮园”吃饭,他们就去打招呼,其就在车上睡了一会儿。后来安*爸爸打电话说用车,他们就和安*把车送到安*奶奶家。之后不知道是谁打电话说有事,让他们过去一下,其就和闫*、安*、明武,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一块骑摩托车到了路*邮政局门口,杨*跟他两个同学也在那里。在那里王*甲说他手机丢了,他邮政局一个哥哥让他们回去一块找找,他们就去了“石鑫饭店”花池那里等着。十几分钟后,一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过去让他们去西边说说丢手机那事,他们就过去了。在西边空地处冯**、王*甲还有另外三四个人站着,当时冯**问他们是谁打他兄弟了,杨*说没有人打他,是他自己摔倒绊着了。冯**听后就与杨*发生口角,并推了杨*左胸肩部一下,杨*也推了他肩部一下,之后,冯**就朝站在杨*身边一个高个子年轻人脸部打了一下,其和杨*、闫*,还有高个子年轻人就与冯**打起来。之后又从西边过去几人帮冯**和他们打,当时就打乱了,其正与一个不认识的人互打时,冯**不知从哪里拿来一根一米多长,锹把粗细的木棍子朝其左手臂上打了一下,其就急眼了,跑到“石鑫饭店”门口啤酒瓶堆处拿了两个啤酒瓶过来,其见他正拿着木棍打闫*,就顺手扔掉左手啤酒瓶,用左手抓住冯**手中的棍子,用右手中的啤酒瓶朝他头部右侧砸了一下,当时他头上就流血了,啤酒瓶也碎了。双方都停手后,其见他右脸上有一道竖口子,肉张开着,冯**拉住其和闫*让他们给冯**看伤,其和闫**就陪冯**、冯**到了路*医院,因路*医院缝不了冯**脸上的口子,就一块去了邢**民医院。其支付了四五千元医疗费后就借机跑了。

2、被害人冯**陈述。案发当天下午15时30分许,其拜把兄弟王*甲给其打电话说他在路罗饭店吃饭时被人打了,手机也被人给拿了,让其过去帮忙处理一下。其当时正跟几个同村的朋友在一起,就一块过去了。在路罗镇“云龙饭店”前面碰见王*甲、王*丁、冯**。其见王*甲脸部淤青,下嘴唇也流血了,胸前有几道印痕,就问怎么回事,王*甲对其说:“中午跟同学在唯一涮园吃饭,中途去厕所返回时发现手机没有了,我就问了问在场的人,然后就被打了。”王*甲还说:“就是他们打得我。”其顺王*甲手指的方向,看见一群约十来个年轻人坐在石鑫饭店门前。其见王*丁在双方之间传话,就抱着孩子问对方:“谁把我兄弟打成这样的?”对方一个年轻孩子(杨*)对其说:“是你兄弟自己摔的。”其就轻轻推搡了杨*一下,杨*就踹了其一脚,因为其当时抱着孩子,就转身把孩子交给王*甲。等其返回身还没有说话,对方四五个人就开始拉扯其,随后就用脚踹其,用拳头往其身上打,其也用肩膀、胳膊抗对方。路罗村的闫*拿着棍子朝其腰部打了一下,其就和他夺棍子,期间李*手里拿着一个空啤酒瓶向其打去,其下意识的往左侧转了一下头,啤酒瓶就打在其头部右侧,啤酒瓶碎了。其抬起头看李*时,他又拿起那个已经破碎的啤酒瓶向其头部右侧同一个部位砸了一下,当时其头部就流血了,其脸右侧面部伤口和耳后伤口可能就是第二次被砸时被玻璃渣划伤的。其受伤后,冯**让对方把其送到了医院,同去的有闫*、李*。

3、证人王*甲证实,那天中午12点钟左右,其村冯**的五个同学请冯**在路罗镇“唯一涮园”火锅店吃饭,冯**让其一块去了。快吃完饭时杨*过去跟他们一伙人喝白酒,期间其下楼解手,回去时看见闫*领着一个挺胖,穿绿衣服,染红头发的年轻人在跟冯**喝酒。其坐下后闫*要跟其喝啤酒,其不喝,杨*就一脚把其踹倒在地,随后,闫*和那个染红头发的年轻人一起对其拳打脚踢,其就跑下楼,没来得及拿手机。过了一会儿,冯**去楼上也没找到手机,其就和冯**去邮政储蓄所找冯**,让冯**给其拜把兄弟冯**打电话,让冯**过去处理那件事。之后,其和冯**、冯**在“唯一涮园”西边空地碰见冯**,其就把自己被打情况说了一下,几个人就一块往东走去找对方。在“唯一涮园”楼下的空地上遇见对方,冯**过去就问:“是谁打的我兄弟,这事儿怎么解决?”他刚说完,闫*、杨*、染红头发的年轻人还有一个瘦高个拿粗树枝的人就过去打冯**,那个瘦高个先打了冯**头顶一棍子,冯**就踹倒了其中一人,随后对方四人就和冯**打起来,具体怎么打的,其没注意。冯**头部、脸部受伤四处,其他人没有受伤,其在“唯一涮园”屋内仅头上被打了几个疙瘩,其他部位的伤是在楼下空地上打架时所受。其和冯**没有拿东西,对方有人拿粗树枝和啤酒瓶了。其的伤情不要求对方赔偿,也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4、证人闫*证实,2015年2月16日中午,其和路罗镇石店村的安*、邢台市桥东一个叫李*的一块在路罗村东的煤场吃饭喝酒,大约一点钟的时候,路罗村的杨*给其打电话让其到路罗村西的“唯一涮园”吃饭,其和安*、李*一块去后看到本村的杨*、宋*,东王干村的董**、董**、王**,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其三人就和他们六人坐到一个桌子上开始吃饭,中间其转圈敬酒,轮到给王**时,他不跟其喝酒,还骂其,并用手推了其一下,其就用脚踹了他一脚。杨*过去拉架被踹了一脚,杨*也踹了王**一脚,之后他们三个人在一块推搡了一会儿就被拉开了,王**就从饭店跑了出去,其和杨*追到二楼和一楼的楼梯处时,看到王**绊倒嘴角碰流血了,其和杨*就返回去继续吃饭了。期间王**和另外一个年轻人返回去说他丢了一部手机,问吃饭的几个人是谁拿了,大家都说没拿,并且都把自己的衣服兜翻出来让他看,确实没有,王**就走了。他们几个人吃完饭下楼准备走时,王**带着十来个人把他们截住了,冯**上来就朝其胸部打了两拳,其顺手从一层的石鑫饭店西边拿了一根木棍朝冯**背部打了一下,之后冯**就和其夺木棍,李*拿着一个啤酒瓶朝冯**头部右侧打了一下,当时啤酒瓶就碎了,掉在地上,其看见冯**右侧脸部流血了。后来冯**从西边充气堡玩具城过去拉架,他说受伤的人是他弟弟,伤是李*打的,要求李*把受伤的人送到医院救治,其就和李*陪着受伤的人去了医院,冯**家属强迫李*给医院拿了5000元药费。

5、证人杨*证实,2015年2月16日中午,其和宋*、董**、郭*、王**、董**、张*、安**还有一个王**同村的人在路罗镇“唯一涮园”吃饭,期间其给闫*打电话让他过去喝酒,闫*过去后喝酒打圈让王**喝酒,王**喝多了不喝,两人就缠缠起来了,王**把闫*推倒了,闫*站起来就踹了王**一脚,其和宋*上去拉架,被王**踹了两脚,其也踹了王**屁股上一脚。之后王**就跑出去了,其和闫*也跟了出去,走到二楼楼梯的时候,看见王**从楼梯上摔了下去,王**的鼻子和嘴唇都流血了。饭后他们出去找王**,在云龙饭店门口找到他时,他说手机不见了,他们一伙人就返回“唯一涮园”找手机,结果没有找到,就一起去路罗镇邮局找王**说手机的事,王**让他们去前街等着,他们就在“唯一涮园”的楼下树池子等着。过了大概20分钟,王**领着十几个人过去了,冯**说:“谁打王**了?”宋*说:“我们没有打他,我们喝酒闹了点矛盾。”其说:“王**喝多了,是他自己绊倒在楼梯上的。”闫*说:“我们没有打他,你想咋吧。”冯**就推了闫*一下,闫*又说:“你想咋吧。”冯**又推了闫*一下,把闫*推倒在地上,然后就发生混战了。具体怎么打的其记不清了,后来听见玻璃瓶子响了一声,都停手了,其看见冯**脸上流血了,其听别人说是李*用一个啤酒瓶打到冯**头上致伤的。之后其被人拉走,后面的事情就不清楚了。

6、证人张*证实,2015年2月16日中午,其叫了几个同学在路罗镇“唯一涮园”吃饭,当时有宋*、董**、董**、郭*、王**、安**、王**。期间郭*和安**去楼下解手时碰见路罗村的杨*,因杨*与王**是一届同学都认识,杨*去后准备与王**喝酒,因为当时没酒了,杨*就从饭店又拿了一瓶白酒和一瓶啤酒,因为喝酒的事两人开始叨叨,闫*也凑了上去,很快王**就跑了出去,其和闫*、杨*也跟了出去,其走到二楼楼梯的时候看见王**嘴角流血了。之后他们去路罗邮局找王**,王**说他手机丢了,让他们回去再找找,他们就返回饭店。不一会儿饭店门口集结了不少人,其中冯**说:“我兄弟脸上的伤是谁弄的?”宋*说:“是王**自己摔的。”冯**就推搡宋*,双方就开始打起来,后来李*用酒瓶打在冯**身上,冯**头部流血了双方才停手。

7、证人安*证实,2015年2月16日中午,其和闫*、李*酒后开着其自己的面包车准备去紫金山玩,当车走到石鑫饭店时,闫*接到杨*让他去喝酒的电话,其就把车停在石鑫饭店西边土广场那里,因李*跟杨*不熟,就在车里等着,其和闫*一起去了饭店。到那后其见宋*、杨*、郭*等八人在一包间内吃饭,就主动打圈喝酒,其转完圈后就出去给李*送车钥匙。等其返回包间时,王**和杨*、闫*在一起叨叨,王**推了闫*一下,接着闫*就骂王**,王**就踹了闫*一脚,后杨*上前阻止被王**无缘无故踹了一脚,接着王**就跑出去了,杨*和闫*也跟着出去了,其一直在那里跟别人喝酒没离开。吃完饭结账时王**和王*丁对他们说王**的手机丢了,他们一伙人都说没见。之后几个人就到石鑫饭店前一个树池边上醒酒。大概过了二十来分钟,王**和王*丁带着十几个人从西边过来,走到跟前时冯**对闫*说:“你打我兄弟王**了?”闫*说:“你兄弟是自己从台阶上绊倒地上碰伤的。”冯**就推了闫*一下,闫*就说:“你再推我一下?你推谁嘞?”冯**准备再推闫*时,宋*上前劝架被冯**推了一下,冯**还用拳朝宋*右脸颊处打了一拳,宋*就上前双手抱住冯**的头部往地上摁了一下,紧接着就打在一起。突然间其听到啤酒瓶破碎的声音,就朝着声音的方向看去,发现冯**的头部、右脸处都流血了。

8、证人宋*证实,2015年2月16日中午同学自发聚会,其和董**、董**、张*、郭*、王**、王**在石鑫饭店二楼处新开的一家“唯一涮园”吃饭,期间本村杨*打电话问其在哪里,其告诉他地址后,杨*就过去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过了一会儿,本村闫*带着石店村的安*和另外一个人过去了,过去后闫*和王**敬酒,王**已经喝多了,没有理睬闫*,好像还与闫*发生了口角,王**推了闫*一下,闫*就踹了王**一脚,当时杨*上去拉架,结果也被王**踹了一脚。后来王**就跑出去了,紧接着杨*和闫*就追出去了,其待了一会出去看见王**嘴上流血了,听闫*说是王**嘴被碰到了才流血的。饭后王**和王**就走了,其他人在石鑫饭店前边坐着醒酒,大概过了二十来分钟,王**和王**领着十几个人冲他们过去了,冯**对他们说:“谁打了王**,王**是我弟弟”,其对他说没人打王**,是王**自己碰到的。后来冯**就推了其一下,接着又推了闫*一下,其准备去劝架,结果被冯**用拳头打在右脸颊处,其就上前用双手抱住冯**的头,使劲往地上摁,对方的人就上前打其,其同学见状也上前打起来。期间其感觉被人朝左面部打了一拳,并且被人推搡在地上。其从地上起来时看见冯**脸上多了一道三四公分长的口子,不断往外流血,后来其就走了。案发现场挺乱,其没注意有人拿棍子和啤酒瓶。

9、证人董*甲证实,2015年2月16日中午,其和董*乙一块到石鑫饭店二楼的“唯一涮园”跟同学聚会吃饭,期间其喝晕了跑到包间里边休息,听见外边有人吵吵,也没当回事。饭后同学们在饭店前边醒酒,王**和王*甲领着十几个人从西边冲他们过去,没过几分钟,其感觉其右腮帮被人打了一拳,就倒在地上。其被人从地上扶起来时见冯**头上、脸上流血了,后来双方就停手了。事后其听说冯**的伤是被李*拿酒瓶砸到头部后玻璃渣子划到他右脸部造成的。

10、证人董*乙证实,2015年2月16日快到中午的时候,路罗村的宋*给其打电话说同学聚会,让其参加,当时正好董*甲也在其家,就和其一块去了。当时在一起吃饭的有宋*、安**、郭*、张*、王**、王**,后来宋*给路罗村的杨*打了一个电话,杨*过去后九个人就一起吃饭。喝了一会儿,路罗村的闫*、石店村的安*过去了,过去后是安*先打圈,其因为尿急就去店西边厕所解手了。正解手时突然听到店里有碰桌子、摔凳子的声音,其就准备到店里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其出厕所门时见王**刚到一楼,其回到包间见地面上有几个凳子倒在地上。其就问宋*发生了什么事情,宋*说闫*、杨*、王**三人因喝酒发生口角,王**推搡了闫*,闫*踹了王**,杨*劝架,王**不听并且还踹了杨*,接着王**就跑出去了。正当他们结完帐准备离开饭店时,王**和王**回到店里,其看见王**下嘴唇处有新鲜血迹,王**对他们说他的手机丢了,其他人就在店里找了几遍,但是没有找到,后来王**走了,其他同学就在石鑫饭店门前一树池边上醒酒。后来王**和王**领着十几个人从云龙饭店那边过来,对方人群中一人招手示意让他们过去,他们就过去了。人群中一个抱孩子的人(冯**)指着王**问他们说谁打他兄弟了,宋*对那人说:“我们没有打他,是他自己碰的。”后冯**推了宋*一下,接着闫*过去劝架也被冯**推了一下,接着就发生混战了。后突然听到有人喊:“都住手,别打了!”双方才停止打斗。其看见冯**的头部和右脸部都流血了,具体伤是怎么形成的其没看见,听闫*说是被李*拿着啤酒瓶砸到头上后酒瓶破碎的渣子划伤右脸的。后对方拽着李*要他陪着去医院给受伤的人看伤,闫*被逼着和李*一起陪着受伤的人去路罗医院看伤了。

11、证人冯某甲证实,2015年2月16日下午3点左右,其村的王**和王**到路罗邮局找其,王**对其说:“用一下你的手机给我哥冯**打个电话,我在饭店被打了,手机也丢了,让我哥下来给我处理处理。”其当时看见王**的嘴上流血了,胸前有几道印痕,就给冯**打了电话。不一会儿,有七八个孩子也去邮局了,当时他们都喝了酒,说话挺冲,其中一个孩子说:“我们没有拿你手机,你不信的话可以搜搜我们的衣兜。”王**没有搜。其看这么多人聚集在邮局门口影响不好,就对他们说:“你们去来时的路上再找找手机。”王**和王**就和那一伙孩子离开邮局往路罗前街走了。之后其把自己手头的工作安排一下也就去前边了。当其走到云龙饭店门口时,看见王**、王**、王**、王**、冯**、冯**、冯**及其媳妇都在那里,并且正说丢手机、被打一事,其劝这些人报警,王**说不报警,他哥哥冯**能处理,然后这伙人就朝石鑫饭店那边走去。其见云龙饭店东边有个充气堡,同村的冯**正领着他的孩子在那里玩,其就过去和冯**说话,大约待了半根烟功夫,其听见东边乱哄哄的,说流血了,其和冯**就往石鑫饭店门口那里去,其看到冯**的头上、脸上流着血。后来冯**开着自己的车拉着冯**去路**院,冯**说是现场上的两个孩子打得他,就让那两个孩子跟他一块去了医院。

12、证人郭*证实,2015年2月16日中午,其在网上跟同学宋*聊天,宋*说:“今天中午同学们都聚聚吧。”其就同意了,后宋*叫上张*、董**、董**、安新月一起去路罗镇“唯一涮园”吃饭,在路上又碰见王**和王*甲,就叫上他二人一起去吃饭了。席间都喝了不少酒,其去厕所时在楼下碰见杨*和他弟弟,就把他二人也叫上二楼一起吃饭。杨*和王*甲见面后相互喝了几杯,后来杨*给闫*打了电话,闫*带着安*过去后准备与王*甲喝酒,王*甲说不能再喝了,还说:“你们都和我喝酒,是不是想耍我。”因为当时其喝得不少,具体他们怎么说的其没听清楚,后来就见杨*搧了王*甲脸上一巴掌,闫*也上去搧王*甲,王*甲就对杨*反击,闫*就拖着王*甲出了屋子,在二楼楼梯上又搧了王*甲脸上几下,后来王*甲就跑了,王**跟着去看王*甲,其从二楼看到王*甲全身是土,应该是摔了一跤。不一会儿王**回去说王*甲手机丢了,他们就一起去找,还是没找到,后来就一起在石鑫饭店门口的空地上休息,王*甲和王**还有王*甲的亲戚都在云龙饭店门口坐着,不一会儿那边就聚集了七八个人向他们走过去,对方的冯**推了他们这边一个人一下,双方就开始动手了。没过一会儿,其听见啤酒瓶响了,其看见王*甲哥哥冯**头上流血了,双方这才停手。其没见冯**是怎么受伤的,后来听安*说是李*拿了两个啤酒瓶,一个扔向冯**,但是没打中,拿另一个啤酒瓶走到冯**身边朝他头上砸了一下,导致冯**头流血了。

13、证人王*乙证实,2015年2月16日中午,其领着孩子到路罗镇搞计划生育普查,后来接到其丈夫冯**的电话,就在云龙饭店门口蹦蹦床玩具摊等他,期间其村的冯**、冯**也带着他们的孩子在那里玩。没过多久,其看到七八个年轻孩子和王*甲、王*丁相继从路罗里街走出来,经过蹦蹦床的时候,其看到王*甲身上有伤,就问他是怎么回事,王*甲说:“嫂子,我身上的伤是被那几个人打的(指向刚才从其身边经过的七八个孩子),我们是校友,中午在饭店吃饭,他们就把我给打了,我手机也被他们拿了。”之后,那几个孩子就到了石鑫饭店门口。过了一会儿,其丈夫冯**和王**、王**、冯**、冯**过去了,冯**见到王*甲就问他怎么回事,王*甲说:“那堆孩子把我打成这样,把我手机也偷了,手机是我刚买的,没用几天,军涛认识他们。”冯**就说:“那我先过去问问”随后冯**就抱着孩子走向那群孩子,其和王*甲在后面跟着。其往东走的过程中,见冯**把孩子递给王*甲,王*甲接过孩子往其这边送,其接过孩子后王*甲返回身去。等其再抬起头时见双方已经打起来了。其见对方人群中的闫*手拿棍子打向王*甲,其丈夫就用手挡住棍子,闫*就用棍子打了冯**后背一下,其丈夫就与他夺棍子,争夺过程中棍子折了,这时李*手里拿着啤酒瓶朝其丈夫头部右侧打了一下,啤酒瓶没碎,后又朝冯**头部右侧砸了第二下,啤酒瓶碎了,啤酒瓶碎玻璃下落过程中其丈夫的右脸被划了一道口子,耳朵后也划了两道口子,其丈夫的头部、脸部就流血了。

14、证人王**证实,其在路罗镇经营一家涮锅门市,2015年2月16日中午,先是去了七八个年轻孩子,他们可能是同学聚会,其把他们安排好后就进后厨帮忙去了。过了一段时间,其听见有人喊叫就去看怎么回事,其当时看见那群年轻人中两个男孩在互相吵骂,就问怎么回事,其他人就说在互相劝酒,没啥事,其看他们没动手,就没管继续回后厨干活去了。又过了一会儿,那伙人好像又在外面闹了一会儿,之后一个年轻孩子给其结账时说:“发生打架了,饭也吃不成了。”后来的事其就不知道了。

15、证人王**证实,2015年2月16日中午,其跟张*、郭*、宋*、王**、董**还有一个女生在路罗镇石鑫饭店二楼吃饭。杨*是开始吃饭后去的,杨*去后又电话联系了闫*和另外一个人(其不认识)过去吃饭。在屋里喝酒时闫*叫王**喝酒,王**表示自己不能喝,之后闫*、杨*还有另外一个人就与王**吵吵起来,接着其听到有东西撞门的声音,其抬头一看发现杨*用拳头打、用脚踹王**,其没看见闫*和李*动手打王**,之后王**就下楼往外跑,杨*、闫*和李*去追,其从屋里出来在二楼护栏处看见王**上衣有被撕扯的迹象,胸部还显示几道红印子,其就决定下楼去找王**。在云龙饭店西边路北的地方其追上王**,王**说手机丢了,其就返回饭店找手机,结果没有找到,其又去找王**,最后在路罗邮政储蓄所找到王**,王**想通过在邮政储蓄所上班的冯**联系他哥哥冯**,让他哥哥冯**来处理他被打和丢手机一事。冯**让其去买水给王**冲洗一下,因为当时王**身上衣服被撕扯,嘴上还流着血,等其买水回去已经找不到王**和冯**了。再后来其在路**院看见王**的哥哥冯**头部受伤流血了,正在接受伤口处理,还看到杨*、闫*和李*。

16、辨认笔录证实,冯某乙辨认出李*系致伤其头部、面部的嫌疑人。

17、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鉴(法伤)字(2015)06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冯**头部、右耳廓及右侧面部挫裂创,创口累计长度9.8cm属轻伤二级。

18、民事赔偿协议、撤诉申请书、谅解书、询问笔录证实,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协议,被害人冯某乙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对被告人给予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

另有受案登记表、现场方位图、提取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在案证据对在案事实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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