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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贾*某因土地纠纷在本村贾*乙羊圈处用砖头将贾*乙鼻部打伤,贾*乙的伤情经保定**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2015年10月23日当事人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

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保定**证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贾*某因土地纠纷在本村贾*乙羊圈处用砖头将贾*乙鼻部打伤,贾*乙的伤情经保定**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2015年10月23日当事人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2015年正月农历的一天,我家的老宅

基地与我村贾*乙家紧挨着,关于落地水的问题,我父亲去找贾*乙解决,可是总不回家,我就到老宅基地处找我父亲。走到现场后,我看见父亲靠在墙壁上,我就往我父亲跟前走,这时从我父亲靠的墙壁北边的红砖墙一墙壁窟窿内飞出一块砖头,砸在我的头上,我当时挺生气就随手捡起地上的石头(或砖头),就从窟窿里往里扔,当时里面的人通过这个窟窿往外看来,我看着是我们村的贾*乙。当天下午我到中医院住院时,才知道贾*乙也受伤住院了。

被害人贾**的陈述:2015年2月25日早上,因为我羊圈的

地方与贾**家土地紧邻,关于落地水的问题,我跟贾**理论了,我向他要土地证明,他没有,但我说“你拆我的不行”。就这样贾**就回去了,我也回家吃饭。饭后,我看见贾**和他二儿子贾某某在用钢钎拆我羊圈的墙,我在羊圈内跟他们理论并阻止他们拆,这时我看见贾**拿起砖头朝我站的位置扔,一砖头落在我的头上。

3、证人贾**的证言:2015年2月25日上午,我吃完早饭去和贾**理论老宅基地落地水的问题,我们交涉了一会儿,我回家拿了一根钢钎就走到老宅子处拆贾**羊圈的墙。我拆墙的时候我儿子贾*甲在我侧对面站着,约两米左右,我将墙拆了一个约六十公分左右的洞时,贾**在他的羊圈内从我拆的这个洞内往外扔砖头,砸在我儿子的头部。

4、保定**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贾*乙属轻伤二级。

5、调解协议书和收条证实民事赔偿已经调解。

6、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贾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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