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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治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9日上午10点多,被告人叶**驾驶拖拉机与叶**、高*、叶*拉玉米秸回家,途中与车牌照为冀J×××××的客车发生刮蹭。客车司机金某某找到被告人叶**、叶**理论,金某某与叶**发生争吵并用木夯打叶**,被告人叶**从车上跳下来一拳打在金某某的右脸部,并将其摔倒在地。经黄骅**定中心鉴定,金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叶*治的供述、金某某、叶*甲、叶*、高*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与受害人金某某因车刮蹭发生争执后,叶**将金某某打致轻伤,被告人叶**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叶**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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