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及辩护人边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9月27日晚9时许,在沧州玖**限公司打工的被告人田*因琐事与工友张*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打斗中田*用脚将张*的腹部踹伤,致回肠近端肠壁挫裂浆膜下出血,远端浆膜挫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田*被孟村县公安局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表示已认识到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7日晚9时许,在沧州玖**限公司打工的被告人田*因琐事与工友张*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打斗中田*用脚将张*的腹部踹伤,致回肠近端肠壁挫裂浆膜下出血,远端浆膜挫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田*被孟村县公安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田*供述,被害人张*陈述,证人许*、刘*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冀)公(孟)鉴(伤)字(2015)2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害人张*损伤照片4张,协议书及谅解书各一份,孟村县公安局出具的抓捕经过一份予以证实。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田*,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已认罪、悔罪,可对其处以缓刑。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沧州**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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