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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第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3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穆*持木棒将在黄骅市孔店村正在收购冬枣的郑*甲打伤。经检查发现郑*甲被打折两根肋骨。9月29日晚,郑*甲感觉肚子疼,后经检查其脾破裂,手术摘除。经黄骅法医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中心鉴定穆*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穆*的供述、郑**的陈述、刘*、滕*、吴*、任*、穆*、邢*、于*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赔偿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穆*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穆*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穆**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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