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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4日15时许,在季家堡村何**家门口,被告人任*、任*(行政处罚)与何**、任*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在打架过程中任*将何**、任*打伤,经法医鉴定何**为轻伤二级,任*为轻微伤。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任*的供述、任*的供述、何**、任*的陈述、王**、杜**的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书、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任*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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