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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5)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刘*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郭*、被告人刘*及辩护人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7日晚上18时许,刘*某(批捕在逃)以被害人张*欠款5万元人民币未偿还为由,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刘*、李**(在逃)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天天浴乐园门口,强行将张*带至本市万亩生态园白家庄后山,对张*实施殴打、威胁,索要债务。被害人张*被迫给予刘*某8万元人民币,2015年6月17日23时许,刘*某等人将被害人张*释放。案发后,刘*某、刘*、王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8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非法拘禁他人,并殴打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犯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王某某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且事后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刘*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刘*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刘*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债务,且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晚上18时许,刘*某(在逃)以被害人张*欠款5万元人民币未偿还为由,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刘*、李**(在逃)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天天浴乐园门口,强行将被害人张*带至本市万亩生态园白家庄后山,对张*实施殴打、威胁,索要债务。被害人张*被迫给予刘*某8万元人民币,2015年6月17日23时许,刘*某等人将被害人张*释放。案发后,刘*某、刘*、王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张*8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10月份,朋友樊某某通过其向刘*某借了5万元没有归还。2015年6月17日下午18时许,其和朋友郗某某开车在和平南路大商附近停着时,被王某某、刘*、李**强行拽到一辆黑色本田车上带到万亩生态园,刘*某开着一辆奥迪A8紧跟在后面。在万亩生态园后,他们四人轮番用拳脚殴打其,后王某某从车的后备箱里拿出一根棒子打其后背、腿部、腰部。刘*某让其拿10万元还欠款,其无奈就打电话给朋友程某某以开车撞了人需要赔偿为由借了5万元,并答应将自己卡*的3万元给他们,刘*某让其在半个月内将剩下的2万元补上。从山上下来后,其给郗某某打电话让他把其手机和包给了刘*某,刘*某将包里的1100元钱拿走,并让其将卡*的3万元给他转过去。后其带着他们一起去了榆次找程某某,王某某拿POS机刷了程某某卡*的5万元。之后因为他们找不到笔让其打欠条就在晚上11点左右的时候,把其放在了榆次东外环走了。

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19日8时许,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小**责任区刑警队民警接到被害人张*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2015年7月3日8许,在万柏林区南内环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后在南内环街德**限公司内将被告人刘*抓获。

3、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张*辨认,王某某、李*、刘*某、刘*就是非法拘禁他的四名男子;经证人程某某辨认,李*某就是开车拉张*和她借钱的人。

4、证人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7日晚6点多,其和朋友张*开车在和平南路大商门口停着。在其下车接电话时,有一辆车上下来两、三个人把张*往下拽并让其不要动,后张*被他们带上一辆黑色本田车走了。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后,有电话打到张*的手机上,其就按对方的要求将张*的包和手机拿到南内环桥西的德**公司门口,那个公司有人出来把张*的包和手机拿走了。之后就打不通张*的手机了。

5、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7日晚20时许,张*给其打电话说撞了人需要5到8万元。大概晚上22时许张*到了榆次,他和一个男的从一辆黑色的轿车上下来,其就给那个男子拿的POS机上刷了5万元,那辆车上还有三、四名男子。

6、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天天浴乐园的保安。2015年6月17日晚18时左右,在天天浴乐园门口来了一辆白色的车,车里的一名男子下来打电话的时候,有两个人把该车里的另外一名男子拽到一辆黑色本田车上走了。

7、被害人张*诊断病历及伤情照片,证实张*全身多处软组织伤。

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小**责任区刑警队将涉案的棒子一根予以扣押。

9、指认现场照片。

10、和解协议书,证实2015年7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刘*、刘*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张*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取得被害人张*的谅解。

11、证人程某某手机通话记录。

12、被害人张*的转账凭证。

13、视频资料。

14、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因为张*欠其5万元钱没有归还,其就让司机王某某将张*带至位于南内环街的公司,后为了吓唬张*让他还钱就把他带到了万亩生态园。在万亩生态园,张*自己答应要连本带利还其10万元,于是其就带着他去了公司的门口,张*用手机转账的方式转给其3万元,后带其四人去了榆次找他的朋友拿了5万元。之后将张*放在了太榆路的高速口。其只是让司机王某某去找张*,没有找其他人,也不知道张*和王某某之间发生了什么。在整个过程中,其没有打张*,只是张*拿其的手扇了自己几个耳光,也没有看见其他人打张*。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刘*的身份信息。

1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7、被告人刘*的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刘*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对被害人具有殴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二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

二、被告人刘*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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