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以(2011)呼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0日入监执行。2013年11月15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0日止。2015年11月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连续获得记功奖励五次,并被监狱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

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周**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获得记功奖励五次,并被监狱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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