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阿**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阿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呼刑终字第75号判决,驳回上诉。阿**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阿刑裁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将原判刑期更正为刑期自2012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交付执行。2014年1月28日投送扎**监狱服刑。执行过程中,刑期无变动。截止2015年12月8日,剩余刑期九个月二十一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1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包**、代理审判员蒋**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张**在2014-2015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2014-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中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该犯获狱政记功奖励三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月份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劳动技术能手审批表、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阿荣旗**居民委员会、阿荣旗那吉镇人民政府、阿荣旗民政局出具证明,证实罪犯张**家庭贫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2014-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罪犯张**未能履行民事赔偿确属家庭贫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