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5月10日作出(1986)法刑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刘**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86年10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月6日作出内法刑二减字(1988)第1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1991年5月29日作出内法刑二减字(1991)第6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1991年4月12日起至2006年4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扎兰屯监狱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审批表”,将其刑罚确定为刑期自2008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执行过程中,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5日,2012年7月9日,2013年10月18日分别作出(2010)呼刑执字第139号刑事裁定、(2012)呼刑执字第159号刑事裁定、(2013)呼刑执字第3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十一个月、九个月,累计减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截止2015年12月8日,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我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陈*、包**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刘*在2013-2015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2013-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无违纪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3-2015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五次、获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自治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自治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013-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2013-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所剩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请的刑期幅度,符合减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