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愿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7日23时许,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帝**K歌厅,王XX因琐事与被告人张XX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张XX用啤酒瓶子将王XX左上眼睑部位打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称被害人王XX先是非礼其女朋友,并先动手打他。在厮打的时候,他无意中拿了一个东西打伤了被害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23时许,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帝**K歌厅,王XX因琐事与被告人张XX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张XX用啤酒瓶子将王XX左上眼睑部位打伤。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于2015年6月24日出具鉴定意见,被害人王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元宝山**路派出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讯问。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张XX与王XX达成赔偿协议,除张XX已支付的四千元医疗费外,由张XX再赔偿王XX医疗费、误工费、继续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王XX表示自己有过错,对被告人给予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3月18日庞XX报警称其子王XX于3月17日23时在平庄北环帝皇纯K歌厅被张XX殴打。

2、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17日晚上,他和本单位同事一起喝酒,后又和张XX、徐XX、刘**、张XX的对象丁X到帝皇纯K歌厅唱歌,大约23时许,张XX招呼他一声,他一回头张XX就打他左额头一啤酒瓶子,打完后又用手中的半截瓶子扎他左眼一下,他就啥也看不见了,以后的事不知道了,咋来的医院也不知道了。他不知道张XX为何打他,第二天他醒来听张XX对象丁X说是因为他坐在丁X旁边了,张XX以为他和丁X有事。他被打时徐XX、刘**在场。

3、证人庞XX的证言证实,她儿子王XX被张XX打了,2015年3月18日0时,她接到儿媳妇的电话说她儿子被打了,在矿务局医院缝合但她儿子不配合,让她去看看,她到医院时她儿子已经包扎完了,她听医生说王XX的眼睛有可能做二次手术。她儿子喝多了,早晨还不知道自己在哪儿呢,问啥也是一问三不知。

4、证人丁X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7日23时许,她和她对象张XX还有张XX的几个同事在帝皇纯K歌厅唱歌,唱歌期间,她对象的同事王XX意图要抱她,被她躲开了。后来王XX就过来搂着她的肩膀要和她照相,她没同意,然后王XX碰了她胸部一下,她跟王XX说:“你有病吧”。她对象就跟王XX说:“你喝点酒你干啥呀,别老动丁X”。王XX看她对象有点急眼了,他也没吱声,他们继续唱歌,唱了一会王XX又坐到她左侧旁边要用右手搂她肩膀,左手按在她的大腿上,她看王XX又要对她动手动脚,她就往右侧她对象身后的沙发上躺了过去,王XX的右手就没搂到她,但是他的左手摁在了她的大腿根部,并且身体也往她这边倾斜,她对象看见王XX对她动手动脚的就生气了,骂王XX说:“你他妈这是干啥呢,我咋跟你说的”。一边说一边拥王XX,不想让王XX再次碰到她,王XX也急眼了,说:“咋的”,随后王XX用手抓她对象张XX的头发,她对象和王XX就抱在一起然后倒在沙发上,互相撕扒来着,她就喊了一声“都撒手”。她对象的另外两个同事看见了就过来拉架,拉开后她就拽着她对象走了,快到门口时,王XX朝张XX扔了一个酒瓶子,张XX躲开了,王XX跑过来抓着张XX的头发,用拳头打张XX头部,她当时在边上拉着,张XX当时抬不起头来,就从桌子上抄起一个啤酒瓶子抡王XX一下,当时在包房里比较暗就看见王XX脸上有血,到了走廊她看见他左侧眉毛处有个口子在流血。然后她们打车领着王XX去医院了。

5、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他和张XX、王XX都是同事。17日那天晚上他们单位候客,王XX当时没少喝了,说要请他唱歌,又找了张XX、丁X和徐XX,他们在帝皇纯K歌厅唱歌,他看见张XX、丁X、王XX并排坐着,丁X在中间,他看见丁X往后躺一下,躺到张XX身后去了,他也没在意,因为张XX和王XX关系特别好。这时徐XX叫他合唱一首歌,他就去唱歌了,正唱着他就听丁X喊:“都给我放开”,他一看,是张XX和王XX打在一起了,徐XX就过去要把他俩分开,他也到跟前了,他俩一人抱一个把他俩分开,徐XX就把张XX往门口拉,他就坐在沙发上抱着王XX的腰,王XX就让他放开他,他说不放,王XX就打他右颧骨一拳,把他眼镜打飞了,他就放手了,王XX就冲上去了,他因没眼镜就看不清了,只觉得他们到走廊了,等他到走廊他俩又在厮打呢,他就让服务生给他找眼镜,没眼镜他看不清不能拉架,服务生给他找来眼镜他又给他们拉开的,并帮助把王XX送到医院。王XX头怎么流血的他没看见。他俩怎么打的他没看清,王XX没少喝了,到医院都不包扎,他们好个劝。

6、证人徐XX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7日晚上,他正在唱歌的时候,回头看见丁X往张**背后的沙发上躺了过去,然后他没当回事就继续唱歌,第二次回头时张**和王XX就吵吵起来了,张**跟王XX说:“你干啥呢”,王XX说:“咋的了”。随后他俩就撕扒起来了,当时光线比较暗,具体怎么撕扒他没看清楚,他就上张**和王XX中间去拉架,拉架中王XX向张**扔个啤酒瓶子,他在王XX背后抱着他,看见王XX抓着张**头发往下按,然后双方用手呼啦对方,他抱着就突然感觉王XX急了,就开始甩他,然后冲着张**说:“你别走,我今天整死你”。这时刘**和他一起拉着他,丁X和张**就从包房出去了,随后他和王XX出去了,到了走廊王XX满脸是血,就去医院了。他不知道王XX的伤怎么形成的。

7、公安机关出具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侦破经过证实,被告人张XX无违法犯罪记录,2015年6月24日王XX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后,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张XX经传唤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元)公(刑)伤鉴(医)字(2015)(07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XX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9、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2015年7月11日,张XX与王XX经协商达成协议,除张XX已经为王XX支付的医疗费4000元外,张XX再赔偿王XX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陪护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75000元。王XX出具谅解书,称其与张XX是同事,在争执中自己有过错,张XX已经对其充分赔偿,其对张XX给予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张XX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0、王XX住院病历,证实其在平煤总医院住院治疗情况。

1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XX出生于1986年11月16日,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17日晚,王XX给他打电话说要唱歌去,他和他对象丁X就一起到帝皇歌厅了。王XX喝多了,要和丁X合影又要抱丁X。他制止后,过了一会儿,王XX坐在丁X左侧,用右手搂着丁X脖子,左手放在丁X的大腿上。丁X一边躲一边说王*你干啥,他就急了,对王XX说“王*你干啥,刚才我咋跟你说的”,王XX很不在乎地拥了他一下说“咋了”,他也拥了王**说“你说咋了”。王XX打他一拳把他眼镜打掉在沙发上了,他俩就厮打在一起,丁X、刘XX、徐XX拉架。王XX朝他扔了一个啤酒瓶子,被他躲开了,王XX扔完就冲过来一手薅着他头发,一手拽着他毛衣领子,他低头有些喘不过气来,就捡起一个空啤酒瓶子向上抡着打去,他感觉是打到王XX头上了,把啤酒瓶子打碎了,他手里那半截啤酒瓶子也脱手了,之后就被拉开了。王XX眼睛上方的划伤是他用啤酒瓶子打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XX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如实供述,可对其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害人在本案中行为失当,被告人已通过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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