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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魏**、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赵*在海拉尔**东方明珠蒙城源超市后面,与导游被害人杨某某因游客购物提成一事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赵*将杨某某打伤。经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赵*于2015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拘留。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崔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监控光盘,法医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被告人赵*的供述及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赔偿及谅解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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