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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起至案发,被告人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区长临路XXX弄XXX号XXX室内放置三张麻将桌,伙同他人以“晃晃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并每局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元。2015年5月26日,被民警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顾某某及多名赌客,并缴获抽取的赌资人民币350元、麻将牌3副。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某、李**、杨*、于某某、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工作情况》、被告人顾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赌具依法没收。

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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