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受人雇佣,在本市宝山区共和新路XXX号游戏机房担任管理员,负责管理、上下分值。2015年4月29日21时30分许,公安人员查获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及参赌人员李某某等人,缴获“3D鳄鱼大亨”等八联机5台(经鉴定均系赌博机)、赌资人民币13,300元等物。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康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赌博机认定书》、《工作情况》、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