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张*等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王*甲、汤*等犯非法拘禁罪吴**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诉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张*、王*乙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被告人王*甲、汤*、潘**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吴*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及其辩护人林**、被告人汤*及其辩护人严**、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陶**、被告人王*甲、王*乙、潘*、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赌博的犯罪事实

2015年2月20日至3月23日期间,被告人曾*以营利为目的,在泰顺县罗阳镇康乐台球馆、金典宾馆、国际酒店等地开房间坐庄,聚集夏**、夏**、陈**、吴**、赵*(均已判刑)等人进行“牌九”形式赌博,聚众赌博12次左右,赌资数额累计约39万元。期间,被告人吴*、张*、王*乙明知曾*实施赌博活动,而为其提供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

(二)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2015年3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曾*因输钱怀疑夏**、夏**、叶*(已判刑)等人有诈赌行为,打电话将事情经过告知被告人汤*,经汤*鉴别出赌博使用的扑克牌系经过特殊处理的扑克牌。后曾*叫汤*帮忙揭发诈赌,汤*又打电话将曾*被诈赌的事情被告人王**、潘*,尔后张*开车将汤*、王**接到金典宾馆。汤*、王**、潘**等人进入金典宾馆209房间观看赌博后,当场揭发夏**等人诈赌,并发现诈赌工具。曾*声称输给夏**等人三十万元左右,曾*、王**等人对夏**等人进行殴打并要求赔钱。夏**打电话叫参与诈赌的赵*过来,赵*到场后仍使用诈赌工具,对方有所察觉后赵*欲离开现场而被张*拦住,曾*等人再次揭发诈赌行为后,曾*、王**、潘*等人对夏**、赵*、夏**进行殴打(经鉴定,赵*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胁迫,从夏**、夏**、赵*处索回当晚现场所有的现金55300元、黄金项链3条(经鉴定,价值为40678元)等财物,逼迫夏**写下15万元的欠条、夏**写下5万元的欠条、赵*写下3万元的欠条(汤*提供欠条的模板),并扣留夏**所有的浙C×××××奥迪轿车和赵*所有的浙C×××××马自达轿车作为实现欠条的抵押,还要求夏**写下轿车抵押的凭据。同日3时许,曾*、夏**等人全部离开金典宾馆。曾*、王**、汤*等人驾车将赵*带至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的农村信用社,由王*乙持赵*的银行卡取走卡内1万元。

2015年3月24日,曾某主动到泰顺县公安局投案,并退还涉案的2辆轿车、23万元欠条及车辆抵押的凭据。2015年3月26日,张*、王*乙主动到泰顺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4月7日,潘*、王*甲主动到泰顺县公安局投案,王*甲退还涉案的3条黄金项链。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王**、汤*、张*、王**、潘*、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夏**、赵*、叶*的陈述;证人陈*、林*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U盘;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手机QQ邮箱邮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还决定书、图片、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曾*、王**、汤*、张*、王**、潘*、吴*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吴*、张*、王*乙明知曾*实施赌博活动,而为其提供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曾*为索取被诈赌的财物,伙同王*甲、汤*、潘*、张*、王*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王*甲、潘*在非法拘禁犯罪中有殴打对方的情节,予以从重处罚;曾*、王*甲、张*、王*乙、潘*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汤*、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张*、王*乙、吴*在赌博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王*甲、汤*、张*、王*乙、潘*均系初犯且能认罪悔罪,又因对方的严重过错而引起非法拘禁犯罪,均酌情予以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张*、王*乙犯有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吴*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经审前调查适于实行社区矫正,故予以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曾*、王*甲、汤*、张*、王*乙、潘*、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的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

二、被告人王*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

三、被告人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

四、被告人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的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

五、被告人王*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的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

六、被告人潘**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

七、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的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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