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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7日,被告人黄*甲以其妹妹黄**的名义登记入住了苍**大酒店1706房间。之后被告人黄*甲提供赌具牌九供赌客林**、温**等人以32张牌九接龙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2015年9月8日10时10分许,许**、许**、金*、郑*、施*、陶*、黄*乙、黄*丙、陈**、林**、林**、章**、陈**、庄*、陈**、温**、林**、温**、夏*、鲍*等20人在该房间内进行赌博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有主赌资26905元、无主赌资7200元。被告人黄*甲从中抽取头薪共计29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许**、金*、郑*、施*、陶*、黄*乙、黄*丙、陈**、林**、林**、章**、陈**、庄*、陈**、温**、林**、温**、夏*、鲍*、林**、温**、章**、秦*、陈**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临时住宿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甲有赌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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