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6月份,被告人张*受林**(另案处理)雇佣负责管理经营位于苍南县龙港镇白河路的“瑞丰网络”,其主要通过向网络赌博人员倒卖、兑付网络游戏虚拟币(俗称网络银子)的形式,为赌博人员在“456”、“998”等游戏网站进行“双扣”、“牌九”、“牛牛”等押注赌博提供帮助,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同时被告人张*雇佣了缪**(已判决)等人为瑞丰网络负责在外代办买卖、兑付网络银子并领取工资报酬。期间,“瑞丰网络”平均每月非法获利在5000元以上。

2.2013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张*在苍南**织二街12号后面套房3单元3楼,通过向赌博人员倒卖、兑付“网络银子”的形式,为赌博人员在“998”等游戏网站进行“双扣”、“牌九”、“牛牛”等押注赌博提供帮助,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4年4月初,被告人张*雇佣了方*为其帮忙买卖“网络银子”业务。2014年4月23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查获了被告人张*开设在龙**织二街12号后面套房3单元3楼的“网络银子”倒卖运营点。期间,被告人张*专门用于倒卖、兑付“网络银子”的银行账户累计赌资来往共计117278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张*倒卖网络银子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缪克全的供述、证人方*的证言、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及赌博网站页面、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平台倒卖、兑付网络银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电脑3台、U盾3个、银行卡3张、广告单1盒,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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