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底,被告人黄*在本市雨山区红旗中路37号常**玩城内开设赌博游戏机室,摆设具有赌博功能的“龙机”1台(有8个的操作基本单元),“铁拳”2组(有24个操作基本单元)。被告人黄*还聘用了鲁*、张*、赵*和吴*(以上四人均被行政处罚)作为游戏机室内的服务人员。2015年9月14日16时50分左右,公安机关对该游戏机室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全部游戏机以及赌资人民币2100元并依法予以收缴。当日,被告人黄*主动到马鞍山市公安局安民派出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鲁*、赵*等的证言;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〇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底,被告人黄*在马鞍**红旗中路37号常**玩城内摆放赌博机,其中“龙机”赌博机1台(有8个操作基本单元)、“铁拳”2组(有24个操作基本单元),以供他人前来赌博,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黄*雇佣鲁*、赵*、张*、吴*四人作为游戏室的服务人员,其中鲁*负责看门放风,赵*负责打扫卫生做饭等,张*和吴*主要负责上分收钱。同年9月14日16时50分左右,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查获该电玩城,现场收缴全部游戏机以及赌资人民币2100元。

当日,被告人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人鲁*、赵*、张*、吴*的证言;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提供给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