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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徐**、朱*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宜秀检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商议合伙开设赌博机房,之后由被告人杨某某租赁了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二期四区五栋二楼的13号门面,并由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经手购买了多台具有上分、退分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摆放在该门面房内。自2015年8月初开始,三人在该门面房内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江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帮忙收钱、下注。2015年8月11日下午16时许,安庆市公安局菱**局治安大队民警例行检查时,现场查获了13台“便携式明星97”赌博游戏机,1台“狮子猫”赌博游戏机,1台6个端口的“捕鱼机”及6名正在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男子。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菱**局投案,被告人徐某某则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菱**局接受调查,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其是尿毒症晚期,本想赚点钱换肾却触犯法律,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其犯罪动机是为赚取医疗费,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其是初犯,无意中触犯法律,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其戒毒回来没有工作,现在触犯了法律,对自己及他人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请求法庭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商议合伙开设赌博机房,之后由被告人杨某某租赁了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二期四区五栋二楼的13号门面,并由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经手购买了多台具有上分、退分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摆放在该门面房内。自2015年8月初开始,三人在该门面房内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江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帮忙收钱、下注。2015年8月11日下午16时许,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治安大队民警例行检查时,现场查获了13台“便携式明星97”赌博游戏机,1台“狮子猫”赌博游戏机,1台6个端口的“捕鱼机”及6名正在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男子。

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菱**局投案,被告人徐某某则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菱**局接受调查,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委托三名被告人所在社区对三人的社区影响进行评估,司法机关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三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杨*、吴**、赵**、何**、陈*、张**、江*、江一胜、胡**、叶**的证言;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赌博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赌博机认定书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本案审理期间三名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区评估意见,对三名被告人可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四千元)。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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