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同刑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泉监减(2015)1577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得到达标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个人内务整洁;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达标分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违规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定达标分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系初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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