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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起,被告人曹某某在石狮市茂林南路绿馨家园一期7号玲玲茶酒行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麻将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8月6日0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曹某某及5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680元及赌具麻将2副。2015年8月7日,被告人曹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卢某某、蔡某某等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曹某某供述,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起,被告人曹某某在石狮市茂林南路绿馨家园一期7号玲玲茶酒行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麻将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8月6日0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曹某某及5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680元及赌具麻将2副。2015年8月7日,被告人曹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扣押的赌资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卢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8月5日22时许,其到石狮**绿馨家园一期7号玲玲茶酒行和李某某、蔡**、蔡某某赌麻将,次日凌晨0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博场所和赌具是玲玲茶酒行的老板曹某某提供的,共摆了两张麻将桌。赌法是四人利用麻将进行赌博,打一圈100元的,每家分50个筹码,每个筹码2元,其中一人输完50个筹码算一圈结束,算账后重新开始,每打完一圈100元麻将,老板曹某某从中抽取8元水费,也就是每人抽一个筹码,一个筹码2元。一个月前其和高某某在这里赌过几次,有时赌一圈100元的,有时赌一圈50元的。

2、证人蔡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的内容与卢某某所述基本一致。还证实其第一次到玲玲茶酒行参赌是2015年2月份左右,参赌人员每打完一局,店主曹某某就会进来拿钱,案发当日的抽水钱也被店主拿走了。

3、证人李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的内容与卢某某所述基本一致。还证实其知道2015年4月初玲玲茶酒行就有人在赌博,其于一个月前到此参赌。

4、证人蔡*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的内容与卢某某所述基本一致。

5、证人高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5年2、3月份看到有人在玲玲茶酒行赌博,后于2015年6月第一次参赌。

6、证人蔡**(曹某某丈夫)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左右,其老婆曹某某从一名石狮本地男子处受让石狮**绿馨家园一期7号玲玲茶酒行用于卖烟酒,平常都是曹某某一个人在经营,2015年4月份开始提供场所供人赌博。其还代曹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

7、证人林荣速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4月将石狮市茂林南路绿馨家园一期7号玲*茶酒行以8000元转让给曹某某,但不清楚曹某某在该店内提供赌具、场所给他人赌博。

8、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没收款收据,证实2015年8月6日凌晨0时许,公安机关对石狮**绿馨家园一期7号玲玲茶酒行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被告人曹某某及5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680元及赌具麻将2副。5名参赌人员均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涉案赌资均已被收缴,公安机关还从蔡**扣押其代为退出的违法所得6000元。

9、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的身份、前科情况。

10、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的归案经过及本案侦破过程。

11、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5年4月份在石狮市茂林南路绿馨家园一期7号玲玲茶酒行内提供赌具麻将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取水费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具麻将二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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