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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7日起,被告人郭某某在石狮市宝盖镇玉浦八区1-1号开设赌场,提供赌具扑克、麻将,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郭某某及14名参赌人员,扣押赌资人民币3765元、赌具扑克1副、麻将1副及非法所得人民币6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曾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三次行政处罚。本案当场查扣的赌资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被告人郭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的违法所得为人民6000余元。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工作说明、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郭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郭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麻将及扑克各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郭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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