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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肖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2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1日起,被告人龚某某、肖某某共同在石狮市灵秀镇华山村都顺棋牌室提供扑克、麻将等赌具,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0月9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龚某某、肖某某及4名参赌人员,扣押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7285元(已被行政收缴)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邓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王*、李**、魏某某、蔡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缴款收据,户籍证明,被告人龚某某、肖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肖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某、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肖某某能由家属代为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元、赌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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