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向小*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厦门**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了(2013)厦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向小*应与十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5202元。因同案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19日以(2013)闽刑终字第2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1637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向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交,赔偿款累计交纳人民币2400元。2015年9月因其连带赔偿款履行较少,被本院裁定不予减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交款收据等,证据确实充分,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向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连带赔偿款绝大部分未履行,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向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