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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2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起,被告人邱某某在石狮市灵秀镇创业一路新感觉便利店内,提供赌具麻将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9月13日22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邱某某及13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5270元、赌具麻将2副及麻将牌20张。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邱某某在2014年至2015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本案查扣的赌资人民币5270元已由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邱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的违法所得约为人民币13000元。在本院审理中,其家属主动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工作说明、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易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邱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及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邱某某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具麻将二副及麻将牌二十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邱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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