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伟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潍城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近期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予以减刑三个月。(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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