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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民法院审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李**、董**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张**、郝**、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商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董**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李**、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张**、郝**经济损失110000元,其中刘**承担50000元,李**承担30000元,董*承担30000元,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经济损失19669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以”其没有捅刺死者”、李**以”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等人以”原判对被告人量刑轻,判决民事赔偿数额少”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民法院(2015)商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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