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甲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20时许,滑县半坡店乡的陈**、常某某等五人与严*丁(均未满16周岁)通过手机聊天相互辱骂,后双方约定在半坡店乡严庄村十字路口斗殴,严*丁将此事告知其哥哥严*甲(另案处理),严*甲召集同村严*庚、严*己、严*戊与严*丁等七人赶至斗殴地点,被告人陈*甲也被陈**、常某某等五人召集到场,双方碰面后,被告人陈*甲见对方人多势众便骑摩托车离去叫人,之后在严*甲的指使下,严*丁持腰带朝常某某等三人脸部抽打,陈**、常某某等人被打后逃散。当晚22时许,被告人陈*甲纠集同村的陈*丙,二人与陈**等人纠集二十多人再次到半坡店乡严庄村,通过电话约严*丁、严*甲继续殴斗,严*甲得知对方纠集在自己门口后,电话召集了同村严*乙、严*丙等六人到斗殴地点,在被告人陈*甲煽动之下,陈*甲、陈**等人持棍棒、砖头将严*甲殴打致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严*甲头皮下血肿、手创口,已构成轻微伤。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严*甲陈述,证人陈*乙、明某某、常某某、陈*丙等13人的证言,案发现场照片,涉案相关人员户籍信息,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陈*甲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已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核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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