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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六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刑诉公诉(2015)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赵*、刘**、李**、李**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赵*、刘**、李**、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1月3日23时,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合滑县公安局小铺派出所在滑县慈周寨乡慈五村抓获正在赌博的刘某某、李*乙、牛**、赵*等数十人,涉及赌资36455余元,在“水箱”中当场查获非法抽水所得520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系赌场主要组织者。负责联系赌徒、提供赌具、发放工资等活动。被告人刘**、刘**、李*某为赌场放哨,每晚200元的工资。被告人赵*为领取高额工资在赌场中提供烟酒等服务每晚工资300元,被告人李*甲负责提供赌博场所每晚100元。另查明,涉案赃款5200元由滑县检察院予以收缴,涉案赌资36455元由滑县公安局予以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赵*、刘**、李**、李**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戎*、靳某某、樊某某、祁某某、周某某、牛某某、高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李*、郑某某、李*、刘**、姜某某、李*乙、姜**、伦某某、苏某某、刘**、沈某某、贺某某、王某某、张**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赵*、刘**、李**、李**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辨认照片,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罚没收据。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赵*、刘**、李**、李**,核其行为已构成聚众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负责赌场的人员组织、赌具提供、工资发放等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在赌场内负责招呼等服务,并领取高额工资,被告人李**、刘**、李**负责望风,并领取高额工资。被告人赵*、李**、刘**、李**四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赵*、刘**、李**、李**六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其赌博的犯罪事实。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涉案赃款5200元及赌资36455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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