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张**得知滑县人柳*某涉嫌犯罪被关押在滑县看守所,即产生骗取其家人钱财之意。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前去滑县老庙乡大大章柳*某姐姐柳*甲家中,自称是滑县公安局民警小涛,柳*某已被释放,现在滑县公安局等候,闻讯赶至的柳*某二姐柳*乙信以为真,即与其姐夫田某某与张**一起前去滑县公安局,张**让二人在外等候,自己在公安局院内转了一圈返回,以释放柳*某需要保证金为由,骗取柳*乙人民币500元。随后张**借口去看守所名义逃窜。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柳*乙陈述,证人田某某证言,被害人出具的其拍摄的被告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据,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威信,扰乱公安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张**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实行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张**当庭尚能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

二、判令被告人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柳*乙人民币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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