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续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北省**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0)咸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续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续浪不服,向湖北**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鄂刑三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续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3年1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昌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续浪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在湖北省武昌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苏**、刘*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狱刑罚执行科杨*、赵*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续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昌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续浪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续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上次减刑时间为2013年11月22日,本次提请减刑符合“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的规定,在本次考验期内,其获得七点五个表扬,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规定,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因罪犯续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并且犯有数罪,其自服刑以来,至今尚未履行财产刑,经查其具备一定的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续浪的减刑幅度控制在九个月以内,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续浪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三次季度表扬,三次季度记功,折合七点五个表扬。认定的依据有:湖**昌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罪犯续浪主动向本院缴纳了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续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并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本次提请减刑符合“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的规定,依法可以减刑。因罪犯续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并且犯有数罪,检察机关对罪犯续浪提出从严掌握减刑的检察建议意见成立,考虑到执行机关对罪犯续浪提请减刑时,对续浪的减刑幅度在最高可减刑幅度范围内予以下调两个月,已经从严把握减刑的标准和幅度,且续浪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缴纳了全部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续浪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27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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