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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黄*乙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黄*乙、黄*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乾蓉、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7日19时许,本县盛康镇柳家铺村五组村民黄**同朋友周*、龚**、周**来到同**组其前妻丁**的父亲丁**家,让丁**归还原借款人民币3100元,被告人黄*甲、黄*乙、黄*丙及在黄家吃饭的黄**、黄**、黄**、黄**、蔡**等人驾车来到丁**家门前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五人受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甲女儿黄**代表被告人黄*甲、黄*乙、黄*丙赔偿莫**、刘**等人各项损失4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甲、黄*乙、黄*丙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五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周**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2、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人任拥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2、当庭自愿认罪悔罪。3、黄*乙在本案中起的作用较小,属从犯。

辩护人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2、当庭自愿认罪悔罪。3、被害人有过错,可减轻对被告人黄**的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黄*甲之子黄*丁与朋友周*、龚**、周**到同村二组其前妻丁**的父亲丁**家,向丁**索要此前借款人民币3100元,丁的男友李*见对方说话语气较硬,即报警。盛**出所民警尚**、协警李*与柳家铺村村主任周**赶到丁家,在周**等人的见证下,丁**还给了黄*丁人民币3100元。被告人黄*甲在与黄*丁通电话询问索款情况时,得知丁家已报案,警察已在现场,即邀约被告人黄*乙、黄*丙及在黄*吃饭的黄**、黄**、黄**、黄**、蔡**等人驾车来到丁**家门前,遇到已调解完毕正准备离开丁家的黄*丁和民警尚**等人。民警尚**见被告人黄*甲、黄*乙、黄*丙等众人到来,即向黄**等人解释,事情已经解决好了,丁**已经归还了人民币3100元。被告人黄*甲当即说:“3100元不行,要利滚利,要6200元”并往丁**家门口冲。民警尚**为避免事态恶化,让丁**一家人进屋并将大门反锁,尔后在现场对黄*一行人反复规劝。被告人黄*甲、黄*乙、黄*丙与黄**等人不顾警察劝阻仍冲到丁**家门前,用脚踹丁家的大门,并大声谩骂。躲藏在屋内的李*拿把菜刀夹在衣服内,从丁家侧门出来查看情况时,被周*看到,周*即喊“有人拿刀!”被告人黄*乙、黄*丙等人上前对李*拳打脚踢。民警和协警上前从李*手中将刀夺下放到警车内。被告人黄*甲、黄*丁、黄*丙等人又拍打警车,要求警方交出菜刀,并大声喊叫“警察隐藏证物”。被告人黄*丙拉开警车车门欲从协警李*手中夺回菜刀,并打李*的胸部两拳,被周*上前劝离。丁**、丁**与妻子刘*会见李*被打也从屋内出来,与被告人黄*乙的妻子蔡**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黄*乙及黄**等人上前殴打丁**、刘*会,李*、丁**上前阻拦,被告人黄*甲、黄*乙、黄*丙、等人将丁**打倒在地。在此情况下民警尚**鸣枪示警,被告人黄**、黄*乙、黄*丙等人不听警告并大喊:“开枪吓哪个?”仍用脚踢躺在地上的丁**。后在民警及治保主任周**、村民李**的劝说下,被告人黄*甲、黄*丙与黄**、黄**、黄**、黄**等人相继离开丁家。被告人黄*乙仍在现场逗留,后与丁*甲又发生争吵并用脚踢丁*甲,被村民李**劝阻后离开现场。

被告人黄*甲、黄*丙与黄**、黄**、黄**等人离开丁家后,在盛康**村小学门口等候被告人黄*乙时,遇到接丁来成电话后从谷城城关赶来的丁来成的姨妹刘**、妹夫莫**等数人乘三辆车从此经过。莫**下车质问黄*丁:咋回事?黄*丁说:没事。站在身边的黄**即打黄*丁一巴掌,骂道“咋这么没用?”。此时丁*乙的小姨刘**、刘**、刘**下车与黄*丁的母亲岳**争吵,被告人黄*丙喊道:“她们是来闹事的,把她们拦下来灭在这。”遂上前用拳头殴打刘**等人,莫**上前阻挡时,被被告人黄*丙、黄*甲及黄**、黄**、黄**等人殴打,莫**被打倒在地,眼睛流血。刘**、刘**、刘**躲到车内,被告人黄*丙钻进车内对刘**、刘**、刘**又进行殴打。民警尚方远上前制止,并将被告人黄*丙往车外拉时,被随后赶来的被告人黄*乙用拳头朝尚方远头部击打一拳,后被在场村民拉开。至21时许,双方离开现场。经谷城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丁来成头皮挫伤,为轻微伤。刘**右下肢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丁*乙头部损伤,为轻微伤。莫**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眼部挫伤,为轻微伤。刘**多处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丁**受伤后花医疗费1497.50元,莫**受伤后花医疗费2901元,丁*乙受伤后花医疗费347元,刘**受伤后花医疗费1227元,刘**受伤后花医疗费643元。案发后,被告人黄**的女儿黄**代表被告人黄**、黄*乙、黄*丙赔偿莫**、刘**等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丁*乙证实,2015年2月27日晚上快8点,我前夫黄**带了三个男的来我家要3100元钱,其中一个叫周*,其他二个不认识,钱是2013年上半年他为跟我复婚打我卡上的。后来当警察面谈还钱事,我现任男朋友李*住我家附近,听到这里很吵就过来看情况,顺便帮我谈钱的事。这时黄**接到他爹黄*甲电话,当时太吵,没听到他们说什么内容,后来我把钱给了他,他给我打了收条就走了。黄**他们刚到门外场子上,遇到黄*甲带有黄**的妈岳**、大堂哥黄*乙、嫂子蔡**、黄*乙的儿子、二堂哥黄*丙、黄**到我家门前,他们来后二话不说就打我们。我在屋里看到蔡**打我妈刘**,我就出去帮忙,黄*乙、黄*丙、蔡**看到我过来就把我按地上,拽我头发,我爸丁来成看到后过来拉架,他们三个和黄**一起把我爸按倒地上,警察看到后过来拉架,李*趁空把我拉进屋。过了几分钟,黄**他们走了,后听说他们在路上遇到我姐和几个姨妈、姨父,跟他们又打起来了。

2、证人丁*甲证实,2015年2月27晚,我父亲给我打电话说黄**带了一帮人把他打了,我丈夫魏*开着车回到家里。看到丁来成躺在房子院墙外面地上哭,我跑到他面前问,哪个打的?黄*乙说是他打的,我准备去打黄*乙,过来一胖女的,把我抱住,黄*乙顺手提起一把木椅子,往我头上砸了两下子,又往我左腿上砸,又准备端起地上的火盆往我身上打,邻居过来把火盆夺下,黄*乙和那个胖女的就往柳**学那跑了,我妹妹丁*乙的朋友李*把丁来成往医院里送。我开车来到柳**学那,看到黄*甲、黄**带的一群人围着莫**,刘**,刘**,刘**打,我喊的两车人大约七八个人。

3、证人魏*与证人丁*甲证实的内容一致。

4、证人李*证实,2015年2月27日晚上8点钟左右,黄*丁带了四个男子来到丁*乙家,黄*丁让丁*乙还钱,丁*乙也答应还给他3100元,当时跟黄*丁一起的一个男子说话口气很硬,我就报警了。在派出所警察的见证下,丁*乙付给黄*丁3100元,黄*丁也给丁*乙打了收条,黄*丁和他带的几个人就走了。警察开车准备走时,黄*丁的父亲黄*甲带了十多人来到丁*乙家的门口,黄*丁把丁*乙给的3100元钱事儿跟黄*甲说了。黄*甲说给3100元?搞不成!他们来到丁*乙家门口,警察就让我们先进屋里,跟黄*甲一起来的人就上前用脚揣门,在门外骂丁*乙,我在丁*乙家拿了把菜刀防身,我当时把菜刀夹在右边胳肢窝里,从侧门出来,站在门口看看外面警察怎么在处理。黄家那边就有人喊说我拿有刀,警察就过来把我刀拿了过去。这时,有个人朝我左腿上踢了一脚,警察又把我护着,我看到有几个人在侧门门口扯着丁*乙,围着打,我和丁*乙的父亲丁**、母亲刘**上前阻止时,也被他们十几个围着打,不知道谁在我后面朝我的左眼和头顶打了各一拳,揣了一脚。警察放了一枪,后来他们黄家的人把丁*乙、丁**、刘**都打倒地上了才住手,黄家的陆续走了。

5、证人黄**证实,2015年2月27日20时,我和老表周*、朋友龚**、周**到前妻丁*乙家中找她要3100元钱,我们在丁*乙家里坐了半小时左右,他们就报警了,派出所和村主任周**一起来了。经过调解,丁*乙还我3100元,我们就走了。在丁家门口遇到我父亲黄**和黄**、黄**、黄**、黄**等人过来了,派出所民警下车将我父亲和我堂哥黄**、黄**、黄**、黄**等人拦住,说事已解决好了,我也说钱还了。我父亲黄**说不行,要加倍还,利**还6200元。我几个堂哥也起哄说不行,他们就朝丁**家走,要找他们的事。民警在前边拦着,丁*乙他们见人来的多,又都喝酒了,把大门关上了。我堂哥黄**、黄**、黄**、黄**就用脚踹大门,被民警拦住了,劝说一会我们又发现李*从后院过来,身上拿了把刀,我们看到刀后更加愤怒了,围着他打,被民警挡在中间,刀被警察夺下放在警车上了。丁*乙、刘**、丁**从院子出来了,刘**手中拿了把铲子,我嫂子蔡**和她们理论争吵起来,丁*乙把我嫂子的手咬伤了,我堂哥黄**、黄**、黄**、黄**,还有黄**也过去把丁*乙、刘**、丁**围着打。当时民警还鸣枪,我们也没使劲打了,刘**、丁*乙被打倒后起身回家了,丁**还倒地上,后来我和亲戚就走了,黄**还在那。我们走到柳铺小学十字路口处等黄**时,从谷城来了三辆车,一辆是莫**(光头)开的,后边还有两辆越野车。莫下车后问想咋搞,我说搞啥子。我堂哥黄**问我这人是哪个,打了我一耳光,意思叫我别怕,不要软。这时来的几个姨跟我母亲岳**理论争吵,莫过来后,我堂兄弟黄**、黄**对莫**,后被民警拉开慢慢就散了。

6、民警尚远方出警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民警在现场处置及制止不力的情况下鸣枪示警处理。

7、谷**(法)字(2015)71号、72号、73号、74号、7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别证实丁来成头皮挫伤,为轻微伤。刘**右下肢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丁*乙头部损伤,为轻微伤。莫季林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眼部挫伤,为轻微伤。刘**多处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

8、赔偿谅解材料,证实三被告人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45000元及被害人对三被告人的谅解情况。

9、谷城**办公室评估意见。

10、报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均证实案件相关情况。

11、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黄*乙、黄*丙借事为由,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在民警劝阻无效鸣枪示警的情况下仍不停止殴打行为,致五人轻微伤,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案发后三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乙积极参与本案,且在民警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鸣枪示警后,仍逗留现场滋事,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黄*丙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可减轻对被告人黄*丙的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在得知债权债务已在民警和相关人员调解中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仍纠集多人进行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被害人并未主动挑起事端,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综上,本案因民间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案发后,三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经考察,三被告人所在基层组织愿意接收予以矫正,但被告人黄*甲对本案的引发起着重要作用,且无视警察劝阻及示警,对其不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黄*乙、黄*丙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

二、被告人黄*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黄*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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