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非法持有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耿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被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以(2014)临中刑执字第8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7日止)。

请求情况

现刑罚执行机关临沧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1日以(2015)临狱减字第857号减刑建议书,对其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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