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犯盗伐林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温永刑初字第1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拘役二十日(刑期至2015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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