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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滥发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山东省胶州市某村北西岭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砍伐杨树200余株,后经胶州市林业局现场勘验:被砍伐树木共计216株,蓄积总计18.5611立方米。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未发表具体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无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日到4日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砍伐了位于山东省胶州市某村北西岭的杨树。经林业部门鉴定,已砍伐的杨树216棵,共计18.5611立方米。

另查明,青岛市某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杜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检尺记录、电话查询记录、滥伐林木株数、蓄积一览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杜某某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青岛市某区司法局已对杜某某做出判前社会调查认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鉴于杜某某具有以上从宽情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已缴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对被告人杜某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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