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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徐**等犯非法采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童**、徐**、罗**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4)蓬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被告人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被告人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海立1号”船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不服,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海立1号”船不应予以没收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蓬莱市人民法院(2014)蓬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蓬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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