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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南滥伐林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西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容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2013年2月25日送广**监狱服刑。平**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平**狱认为,罪犯范**在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评表扬(奖励14分奖励分);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累计奖励分118.92分。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范**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剩余刑期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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