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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甲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黄*甲到上思县叫安镇平江村大新屯后山盗伐七坡林场种植的桉林木。同年3月18日,黄*甲通过黄*乙雇请梁*将盗伐木材运输到百包村平纳屯一木器厂销售,得款1200元。经现场勘验,盗伐现场位于叫安镇平江村8林班13-1小班,被伐林木15株,蓄积量2.26立方米。案发后,黄*甲于2015年7月16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甲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提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黄*甲盗伐七坡林场种植的位于叫安镇平江村8林班13小班的桉林木15株,蓄积量2.26立方米。当日通过黄*乙雇请梁*将盗伐的木材运输到百包村平纳屯一木器厂销售。案发后,黄*甲于2015年7月16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证人陆*、梁*、陈*、黄*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关于对叫安镇平江村8林班13小班桉林木被盗伐现场勘验复查结论书、关于叫安镇平江村8林班被伐林木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关于犯罪嫌疑人黄*丙到案的简要情况说明、被告人黄*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甲犯盗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黄*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森林资源,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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