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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5)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底,被告人文*购买了陈*位于桂平市石龙镇福平村福禄岭的桉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该山岭的桉木。经鉴定,被砍伐的树种为尾叶桉,蓄积量为17立方米,出材量为12.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等书证,证人陈*、文凤山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文*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文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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