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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犯滥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为了不让天然林木遮光影响其种植的山柚树生长,在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底6月初的几天,擅自使用油锯将位于琼海市白石岭岭平的自然生长的125株树木予以砍伐,所砍伐的树木全部遗留在现场。经鉴定:被砍伐林木树种为天然阔叶树,共计125株,蓄积量为10.48立方米。

被告人冯**于2015年10月25日到琼海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明、现场调查报告、办案说明等,证人何*、莫*、王*、梁*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违反法律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林木,蓄积量达10.4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冯**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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