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重**陵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以罪犯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袁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8000元未缴纳、违法所得赃款未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