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武法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以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判处罚金已缴纳、违法所得赃款已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