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盗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来焕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代理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来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日,被告人莫来焕向陈*1谎称其购买了一些树木并雇请陈*1去砍伐。次日上午,被告人和陈*1、李*1驾驶拖拉机携带油锯、砍柴刀一起到琼海市嘉积镇上埇村委会马岭村附近的水利沟旁边,由陈*1持油锯将该处生长的58株苦楝树(被害人黄*种植)砍倒后锯成原木并将原木搬上车,之后被告人安排陈*1驾驶拖拉机将原木拉往琼海市长坡镇何*木材加工厂出售,得款1000元。同年3月9日,琼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何*木材加工厂扣押到55支苦楝树原木(已发还给被害人)。经琼**林局技术人员调查,结论为被砍伐林木树种为苦楝树,共58株,55支原木蓄积量为3.3017立方米,材积量为1.98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莫来焕经琼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于2015年3月10日到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来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油锯、砍柴刀、木材、拖拉机等),书证户籍证明、涉案林木蓄积量等调查情况、登记保存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书、医院门诊病历及诊断报告、到案经过等,被害人黄*的陈述,证人王*、陈**、李*1、黄*某、周*、林*、刘*等人的证言,琼海市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来焕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3.301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具有前科劣迹,但其不思悔改,重新犯罪,对被告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莫来焕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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