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符**滥发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海南省**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清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符*清于2014年1月24日入监服刑。刑期执行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服刑期间,首报减刑。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符**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符**自2014年5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考核14个月,共获得5个表扬,其中4个综合表扬,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符**应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于2015年6月25日向海南省**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2日止。减刑考验期为十一个月,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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