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海南省琼**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盘达标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琼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盘达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盘达标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盘达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盘达标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上诉人盘达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盘达标撤回上诉。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琼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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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