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王*犯滥伐林木罪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黔法刑初字第0024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对涉案赃款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虽判处罚金已缴纳,但涉案赃款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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